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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与考试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6-03-10 20:53:52 来源: 阅读:N 发表评论
驾驶员考试网 http://www.jsyks.com/
印发单位: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和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 驾驶员考试 www.jsyks.com
印发日期:200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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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交通局运管(驾培)处、所,公安局交巡警支、大队: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落实国家五部委 《关于印发〈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规范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
根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交通运管部门的管理职责是:负责驾驶学校(班)驾驶培训的行业管理,把好驾校培训资格关;制定驾驶培训行业发展规划;编制驾驶培训计划和教练车投放计划;核定教练员资格、教练车车型;审核培训内容、课时、学员人数等;监督检查驾校的经营行为和培训质量;协调公安部门做好驾驶人培训考试的有关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是: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条件;对符合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的教练车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规定学习道路驾驶车辆的行驶路线和时间;组织驾驶学员的考试和驾驶证核发工作。各级交通运管和公安交巡警部门要本着依法行政、方便群众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管理工作。
二、依法行政,从严整顿驾驶人培训市场
1、抓紧做好行政管理部门与驾校脱钩的清理工作。任何国家机关特别是交通、公安部门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要求,在7月31日之前与自办、合办以及有隶属关系的驾校彻底脱钩。8月1日起,所有驾校应成为不隶属于驾驶培训和考试的主管机关,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必须办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没有与行政管理部门彻底脱钩的驾校,交通部门将依法取消其培训经营资格,公安部门不予受理考试业务。
2、全面审核驾校资质,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各地交通运管部门要按照国家五部委关于开展“五整顿三加强”的工作部署和有关驾校的准入条件及行业标准,对已取得许可资格的驾校,要重新审核其经营资质条件,严格核查其安全管理、组织管理、制度落实、教练车、教练员、教学设施、设备、训练场地以及后勤保障等情况,严格审定其资质等级。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并向社会公告,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业户,限其在2004年底前整改完毕,逾期仍不达标的,交通运管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公安交巡警部门不予受理其考试业务。驾校教练车的投放将根据驾校的经营资质情况适度发展:即经营规模及资质符合规定条件且有剩余培训能力的驾校需新增教练车的,由交通部门确定其新增额度,公安部门办理教练车报废更新或新增手续。
3、妥善处理部分驾校资格准入的历史遗留问题。由于历史原因,有的驾校虽未取得交通行政许可资格,但已经公安部门核准的事实经营业户,符合资质条件的,要按规定程序、权限办理行政许可等有关手续。
4、做好驾培行业发展规划。各市交通运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业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合理地编制驾培行业发展规划。要引导驾校走规模化发展道路,要重点扶持一类驾校,限制或停止发展三类驾校。
三、取缔非法经营,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各地要组织开展对驾驶人培训市场的专项整顿。取缔未办理有关手续、不具备驾校基本条件的“黑驾校”,打击驾校乱设培训点、以包代管和挂靠培训等不规范经营行为,净化培训市场环境。要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清理取消驾驶培训考试中违法违规收费,查处变相多收费、乱收费的行为。
四、规范驾校教学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1、加强驾校培训质量管理。驾校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进行理论培训。在交通部新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及统编教材下发前,各地仍使用公安部门统一印制的培训教材。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对驾校监督检查。对培训管理混乱、理论考试合格率低,培训质量量化考核两次列末位的,交通运管部门取消其理论培训资格,公安部门停止受理其科目一考试。
2、加强对驾校师资力量的管理。交通运管部门要依照教练员的资格条件,对教练员的从业资格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对符合资格条件且已持有教练员证件的教练员,经交通运管部门考核合格后直接换发新的教练员证件;对不符合条件或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教练员证件,不得从事驾驶教练工作。交通运管部门要督促驾校加强对教练员的管理,建立教练员职业道德、教学水平等评议制度,设立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榜,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并建立教练员档案管理系统,对职业道德差、教练水平低、有违章肇事记录不适合教练员工作的,及时停止教练工作,取消其从事教练资格。
3、推进驾驶培训的科学化管理。为了对驾校培训质量实施有效监督,从现在起,利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全省现有驾校要建立驾驶人培训计时管理系统,所有教练车上要安装IC卡计时培训装置,对驾驶培训质量实行全过程监管,并逐步实现驾校、交通、公安三部门信息共享,推进驾驶培训的科学化管理。
五、加强协调配合,实现培训管理与考试的有机衔接
各地交通运管和公安交巡警部门要建立驾驶人培训和考试环节的衔接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努力方便群众、堵塞漏洞。要坚持先培训、后考试发证,培训内容与考试内容相一致的原则,建立交通、公安部门定期会商制度,协调解决培训、考试管理中的问题,做到既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
1、驾驶学员完成所有规定的学习内容和学时,培训结业后,驾校应当向参加培训的学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在向公安部门申报科目三考试前,交通部门应对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包括培训课时、教练员签名、驾校准考意见等内容进行核实。学员在申请考试时,需向公安部门提供经交通运管部门审核的培训记录,培训记录应存入驾驶人档案。没有培训记录的,公安部门不予受理考试。
2、公安交巡警部门定期向交通运管部门通报驾校考试合格率和驾龄在三年以内的驾驶人违章和事故情况,交通运管部门要据此设立驾校培训质量排行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3、公安交巡警部门要定期对驾驶人考试情况进行分析,对存在考试舞弊、弄虚作假、买卖驾驶证等问题的驾校,要立即采取停考措施并通报交通运管部门,由交通运管部门对其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间学员由交通运管部门协调安排到其他驾校进行培训,以维护学员的利益。
4、交通运管部门要将驾校和教练员的审批情况及时通报给公安部门,没有交通运管部门许可培训资格的驾校,公安部门不予受理考试。
5、凡驾校在培训经营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因培训质量问题被曝光、投诉,经查证属实的,交通运管部门要对其进行整顿,并向公安交巡警部门通报,公安交巡警部门暂停受理其考试申请。
各地交通运管部门和公安交巡警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严格工作责任,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做到 “谁主管谁负责、谁失职谁担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不推诿、不扯皮、不越权、不越位,共同把好驾驶人培训、考试质量管理关,营造全省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公开公正的驾驶人培训市场。


二00四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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